西南交大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举办首次学术沙龙

发布者:日期:2018-06-12 16:00  点击数:

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是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事件。为加深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认识和理解,2018年6月8日上午,西南交通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于X9204教室举办了中心成立以来首次学术沙龙。

本次沙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田雪梅主持,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学龙委托校纪委副书记葛永明到场,表达了对中心工作的支持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厚望,并预祝大家在本次沙龙中享受学术、交流碰撞。校监察处处长吴晓雄、监察处副处长兼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立、马克思主义学院纪委书记、中心办公室主任熊钰、中心的研究成员、17级马克思主义学院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校纪委办(监察处)党支部成员参加了此次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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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研究员、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朱奎彬副教授为大家作了题为《监察制度及其研究概况》的学术讲座。朱教授详细比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原《行政监察法》,指出前者覆盖面更广、实效性更强的优势。他介绍了法学层面对于《监察法》的研究状况,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监委职责、监察工作原则、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谁来监督监委以及当前研究中的热点和薄弱点等问题,就《监察法》的适用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衔接,以及与当前的党建和纪检的有机衔接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具体说来,目前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热点议题主要涉及监察权性质研究,特别是针对监察委员会是否拥有侦查权的探讨、防止监察权滥用与保障辩护权、有关留置权的相关问题以及制度与办案衔接机制等方面的研究。研究的薄弱点主要是监察技侦,高校、国企的监察派驻,以及监督国家赔偿问题等。对于腐败治理,今后的总体趋势是要强化前期预防,减轻后期法律和司法压力,因此,全面加强党建、推进纪检的改革显得异常突出。



李立副处长为大家汇报了她参与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廉政建设分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高校监察体制改革研修班”的成果和感受,并详细讲解了我国高校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具体来说,其沿革有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依法规设置机构,主要依据的相关法规有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2年《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意见》和《国家教委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第二个阶段为高校依职权设置内部机构,该阶段高校监察机构设置和工作运行,因199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未保留原监察条例中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监察职能的条款和2012年教育部废止了《国家教委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在法律依据真空和工作惯性条件(高校有确定内设机构的权力)下开展,但2008年《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明确了高校要认真落实监察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等要求;第三阶段为依高校章程设置内部监察机构、明确职权,主要依据《高等教育法》,落实2008年教育部提出的“依法治校”要求,将高校内部监察工作、机构设置、相关权利指责作为制定大学章程的必要内容;第四阶段即现阶段,进入依监察法规设置机构行使监察权的阶段。在此阶段,有关机构的监察体制、监察对象的范围、监察工作管辖的内容以及监察职权都随着2018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做出相应调整。李处长的讲解清晰凝练,廓清了大家对高校监察体制来龙去脉的认知。



参加沙龙的师生认真听取了报告,并在两位主讲人的激发下进行了积极的学术讨论。李处长、熊钰书记等人就朱教授报告内容的未尽之处进行了探讨,景星维老师则提问“监委在实际办公中对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与非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的调查是否在程序上有区分?”吴晓雄处长、朱教授等就此问题进行了解答。


这是一场充实而愉快的学习交流,大家意犹未尽。今后,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将继续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以实际行动响应十九大关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的相关精神,推动我校关于党的建设、廉政与治理等领域研究能力的提升,促进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并进而带动学校纪检监察能力的提升。